●关联申报的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 关联申报的期限
企业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期限一致)。
● 关联申报的报送方式
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也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进行关联申报。
建议广大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端直接进行“非接触式”申报,足不出户,尽享高效便捷。
● 需申报表单
企业在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除必须填报表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表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表G101000《关联关系表》3张表单外,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其余表单。
● 法律责任及风险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该类风险特征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第3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 温馨提醒
1.关联方并不仅指企业,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2.纳税人须先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并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出现临近截止日期网络拥堵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