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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北京市税务局解答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等5个增值税问题

上传于:2020-04-25 20:47:43浏览357次

【答疑解惑】北京市税务局解答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等5个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3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2.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今年1月从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了一批地毯出口到泰国,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由于国外客户反馈良好,我公司3月1日从该小规模纳税人再次购入一批地毯,此时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变成了1%。请问我公司在使用这两张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该按照哪个退税率退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除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外),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注明的征收率。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3%的,按照3%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1%的,按照1%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

 

3.我公司在2月份办理了1月份所属期的延期申报,在3月申报1月所属期税款的时候,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能把进项发票勾选到1月所属期吗?

答:可以。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月份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源:思迈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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