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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性质的险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上传于:2020-05-20 18:06:08浏览288次

今日问答】㈢

 

问:

       老师您好,我在一家施工单位做会计,公司除了给工人们交了五险一金,还额外买了人身意外保险,请问这种商业保险性质的险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针对不同工种的职工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需视情况而定,如果符合《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建筑单位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则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一般来说,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

       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

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条规定的是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实际上这些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另外,目前主管部门只规定了一项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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