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上传于:2020-05-22 10:05:50浏览349次
【今日问答】㈤
老师你好,我们公司是属于传统制造业,做纺织业务,现在现任厂长想要进行革新,加大研究投入,希望研制出新型材质的衣料。但是公司现在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仅仅有研发项目,并编制了相应的台账,请问,这样产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贵公司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同时119号文也规定了7个行业和7类活动的负面清单。
7个行业是指: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类活动是指: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最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具体的费用归集口径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关规定。
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规定了: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相关规定,条款中部分内容已失效: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